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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在线观看免费观看在线免费观看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时间:2016/9/1 已被浏览:11318 次 【返回】

1.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论证、安装和运行违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5年2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的;
(二)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
(三)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或者未按照论证方案进行施工的。
2.对未制定技防系统管理体系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5年2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保障正常运行;
(三)建立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以下简称采获信息)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3.对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或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5年2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5年2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
(二)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四)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五)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违法使用采获信息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5年2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
(四)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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